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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学生社团联合会 发表于:2022年08月20日 文章点击数:719

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四川省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参加社团活动情况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引领学生努力成为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在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医药类高职院校中展现青春风采、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由院团委及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条件:

(一)有4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院内机关职能部门、系部;

(四)有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中共党员教职工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担任。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第一个月,有意愿成立学生的社团的同学可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经审查,被认为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

(二)根据学生社团现有的规模和结构,重复性、身份性以及与社会发展潮流及校园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年审不合格,要求整改后依然不合格而解散的学生社团一学年内不予再次批准成立。

(三)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院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委会负责人由学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集中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评委会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以及社团发起人答辩情况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提出评议审核结果,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4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学院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联合会于每学年秋季第一个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工作总结、下学年工作计划、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纳入学生社团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院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内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并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各种活动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听党话、跟党走;

(二)指导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开展社团骨干培训,规范社团日常管理,监管社团财务状况,指导社团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并做好工作总结;

(三)指导学生社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积极组织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和参加校内外的各种竞赛及活动;

(四)加强社团的管理和指导,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引导社团健康和谐发展,维护社团正当权益。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

(五)参加社团相关活动,了解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和素质修养状况,关心社团成员的成长,加强与社团成员的联系,指导社团成员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各项困难;

(六)注意加强与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协助和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好社团考核和各种评优选先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社团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中共党员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

配齐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学生社团联合会牵头负责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会同学工、组织人事、宣传、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系部和职能部门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学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

(一)评委会负责社团指导教师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评优、绩效的依据。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档案,在评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档案。

(三)“合格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内容

1.每月至少主持开展1次(不低于4小时)对社团成员的教育培训或团日活动,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活动图文材料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2.每学期根据社团情况指导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3.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并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学期至少指导开展1次社团重大活动(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登记为准);

4.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和三分之二社团成员对指导教师的满意度测评应为合格;

5.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合格。

(四)“优秀指导教师”须完成“合格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内容,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是十佳社团。原则上优秀指导教师不超过全校社团指导教师总数的20%

(五)没有达到“合格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内容要求的指导教师,考核为“不合格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激励:

社团指导教师兼任社团政治辅导员,对考核优秀及合格的指导教师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给予一定的指导费用,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不发放指导费。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大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院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预备党员或中共党员。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社团骨干教育培养。院团委每学年举办一期社团骨干培训班,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团工作会议,学生社团联合会每月举办一次社团分类交流活动,学生社团须按要求组织社团骨干参加会议(活动),加强社团工作交流,增强社团骨干本领、提升社团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还需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由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填写《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校内活动申请表》交院团委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院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会员大会和社团指导教师的监督。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会费。如收取会费的,由本社团结合学校实际和保证社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拟定本社团收费标准,经指导老师及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经社团联合会对外公布后方可执行,并上交会费花名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指导老师全程监督,社团财务管理人员专项负责报账工作。大体上遵循经费使用申请→指导老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社团多名询价人员三家询价→社团采购人员垫资采购→社团多名验收人员验收→社团财务人员报销经费→社团财务人员记录社费支出明细→在社团内部群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每学期第十四周为学生社团财务公开周,每学期第十五周为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汇总公开周。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共青团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本实施办法及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820日起施行。



共青团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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